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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珠江职业技术学院档案室档案资料借阅办法

根据国家《档案法》和国家教委《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》(即“27号令”)的有关制度,本着既方便工作,又利于保密,确保安全原则,制定本办法:

一、 学校的档案资料主要为学校服务,也为社会服务。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,一般应当在档案室查阅。如确需借出时,必须办理借阅手续,限期归还(一般不超过3天)。凡借出的档案材料,必须按要求如数归还,不得有缺少、损毁和涂改现象,违者按国家有关档案法规定处理。

二、查阅已公布开放的档案材料,学校师生员工凭工作证、学生证;校外人员须持单位介绍信(写明查阅问题、目的)和本人工作证或身份证,履行登记手续后方能查阅。

三、学校各部门人员查阅档案,原则上只能查阅本单位形成的卷宗以及可公开的普发性文件。如确需查阅其他单位形成的档案,须写明查阅目的和查档内容,经档案形成单位负责人和综合档案室负责人批准方能调阅。

四、凡查阅党委会议记录、校长办公会议记录、绝密档案材料、有密级的上级文件以及超越原文件规定的阅读范围的档案,应由本单位负责人提出查阅报告,经报请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审批后,方可进行查阅,限定性的阅读有关内容,不得带出综合档案室,不得抄摘。如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时,摘抄稿限期交给综合档案室注销。

五、凡查阅有关人员的处分、处理材料,属于一般干部、职工、学生和科级干部的,须经党委办公室、校长办公室主任或档案形成部门负责人批准;属处级干部的须经学校党委书记或校长批准。

六、 非公开的科研、教研课题档案,原则上提供给参与课题研究工作的有关人员利用。学校其他人员和外单位查阅,须经科研处、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,必要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后,方能查阅;如涉及到课题的核心内容,需经课题的负责人签名同意。

七、 借阅者必须承担所借阅档案材料的安全、保密责任;不得撕卷或撕去其中文件;不得在文件上划线、圈点、折叠、涂改、写眉批;不得随意摘抄无关的档案材料。如确需要摘抄,档案人员应认真核对摘抄材料,经综合档案室负责人审批后,方可盖章;未经同意不得摄制、复制、转借档案材料。违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严格处理或经济处罚。

八、未经学院授权和上级主管机关批准,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公布档案。

九、校外人员利用档案,要按规定收取咨询费和调档费,若复

印除收复印费外,还要收档案保护费。校内复印档案,由复印部门收取工本费,如私人利用非本人形成的档案,按校外人员收费标准执行。

十、查阅和归还档案时,应严格履行签字、登记、注销等手续,

档案人员对查阅归还的档案,应仔细清点,核查无误后方可签字注销,如发现有损坏、丢失等情况,应立即追究责任。

十一、凡需要摘抄档案,档案人员对摘抄材料,应认真核对,严

格把关,经综合档案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盖章。

十二、境外人员查阅档案,须按国家的规定办理。


2018-04-23 08:55:14     1人浏览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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